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税务处理?
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
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税务处理?
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税务处理?
视同销售中规定: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,营改增之后,构建办公楼就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,明显现在已经不能套用所谓的视同销售了。 税法规定,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,其进项税额按现在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到年抵扣60%,次年抵扣40%,而领用购进的原材料,由于原先的税已经抵过了,所以已抵扣的40%部分应于转出,等次年抵扣: 1借:在建工程 贷:原材料 2借:应交税费—待抵扣进项税额40% 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40% 然后自产产品的话,不用做税务处理,领用时 借:在建工程 贷:库存商品
您好老师。请问,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厂房怎么做会计分录?
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厂房,增值税是“视同销售行为”,应照章缴纳增值税(企业所得税不是作为“视同销售行为”的,就是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),会计处理如下:
借:在建工程—××厂房 贷:库存商品—××产品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为视同销售行为?
你好,营改增之后,领用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造,不再视同销售,因为不动产同样征收增值税,在以后厂房转让或出售时,计征增值税,纳税链接没有断裂,为生产产品购进的原材料由于进项税是一次性抵扣的,所以针对领用自产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进项税种,需要转出40%,计入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(待抵扣进项 )明细科目。
建造厂房领用自产产品?
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。
(1)在建工程(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)领用自产产品,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,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。
分录是:
借:在建工程
贷:库存商品
(2)在建工程(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)领用自产产品,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,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。
分录是:
借:在建工程
贷:库存商品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领用自产的产品时的分录?
1、用于工程是非应税项目,所以要视同销售 借:在建工程 贷:库存商品 销项税 2、销售部门和管理部门领用不需考虑增值税,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 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 (二)销售代销货物; 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 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 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 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 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 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借:管理费用(销售费用) 贷:库存商品 3、同2说明,用于福利要计算增值税,同时注意,增值税要根据市场价进行计算 借:应付职工薪酬 贷:库存商品 销项税本文链接:https://51icmarkets.com/post/899.html 转载需授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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